判决生效后没按期还,会额外产生"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笔钱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时间越久越多——先算清楚,再决定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据最高法《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未清偿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这部分是在原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和利息之外额外增加的,且不因当事人另有约定而改变。折合年化约 6.4%,看起来不高,但它是在原有债务基础上叠加的。
从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
不重复。原判决确定的利息按判决执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在此之外额外计算的,两者并行。
按未清偿部分继续计算。上面的计算器填写"已支付金额"后会自动扣减。